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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转发《意见》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0/11/4 0:04:00

  甘肃省政府日前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凡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向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意见》指出,凡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程序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进行审核。用地单位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向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森林经营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建设林业生产设施或其他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此外,要坚决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按程序报批,对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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