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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6/7/15 21:44:00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人造板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人造板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现有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再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人造板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南京林业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人造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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